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1号
原揭晓日期:2025-03-10泉源:种业治理司
原揭晓日期:2025-03-10
泉源:种业治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1号
《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治理步伐》已经农业农村部2025年2月8日第2次常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俊
2025年3月10日
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了增强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治理,,规范种畜禽生产谋划秩序,,增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开展,,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的申请、核发和监视治理,,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谋划,,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举行相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
第四条 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质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谋划的,,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核发。
从事怙恃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谋划的,,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核发,,详细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确定并宣布。
第五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谋划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判断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泉源清晰且切合种用标准;
(二)生产谋划规模切合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质料生产谋划的除外);
(三)有与生产谋划规模相顺应的繁育饲养、疫病防控等专业的畜牧兽医手艺职员;
(四)有与生产谋划规模相顺应的繁育饲养、生产性能测定等设施装备;
(五)具备执法、行政规则和农业农村部划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
(六)有完善的质量治理、育种纪录制度;
(七)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质料生产谋划,,除切合本步伐第五条划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谋划规模相顺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园地和家畜遗传质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贮存、档案治理场合;
(二)有与生产谋划规模相顺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质料生产、检测、生涯、运输等设施装备;
(三)饲养的种畜切合种用标准,,并抵达农业农村部划定的数目;
(四)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泉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晰,,供体畜切合国家划定的种畜康健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切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农业农村部划定的其他手艺要求。
第七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申请表;
(二)生产谋划者基本情形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认真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种畜禽生产群存栏规模情形说明;
(四)畜牧兽医手艺职员情形说明及证实质料;
(五)生产谋划场合平面图;
(六)设施装备情形说明;
(七)质量治理、档案纪录、销售台账等制度质料;
(八)种畜禽泉源说明及系谱档案复印件;
(九)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复印件;
(十)农业农村部划定的其他质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凭证下列情形划分作来由置:
(一)不需要取得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的,,应连忙时见告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分职权规模的,,应连忙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见告申请人向有审批权限的部分申请;
(三)申请质料保存可以就地更正的过失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就地更正;
(四)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五个事情日内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凭证要求提交所有补正申请质料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种畜禽泉源、品种代别、饲养规�!!!⑹忠罩霸碧跫⑸枋┳氨浮⒌蛋讣吐嫉染傩邢殖∑郎�。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从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实验组长认真制。
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评审专家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建设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质料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事情日内(含现场评审时间)作出允许决议。
申请其他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及格的,,应当在二十五个事情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后十五个事情日内作出允许决议。
农业农村主管部分作出的准予核发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的决议,,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不予允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应当注明允许证编号、生产谋划者名称、生产谋划地点、法定代表人(认真人)、生产谋划规模、生产谋划类型、生产谋划畜禽种类和品种、有用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谋划主体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详细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订并宣布。
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有用期为五年。有用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谋划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有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换允许证并提交变换申请表及证实质料,,切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个事情日内予以变换:
(一)变换生产谋划者名称;
(二)变换法定代表人(认真人);
(三)从事怙恃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谋划,,需要变换其生产谋划的畜禽品种。
第十四条 有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
(一)变换生产谋划类型;
(二)变换生产谋划畜禽种类;
(三)变换生产谋划场合;
(四)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质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谋划,,变换其生产谋划的畜禽品种。
第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并予以通告:
(一)有用期届满未延续;
(二)依法被作废、撤回、吊销;
(三)执法、规则划定应当注销行政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谋划者应当建设生产谋划档案。
生产谋划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畜禽种类、品种(配套系)名称、繁育生产纪录、兽药使用及疫病检测纪录、场内生产性能测定纪录、种畜禽系谱等;
(二)种畜禽销售工具姓名及地点、品种(配套系)名称、销售数目、销售时间、销售票据以及检疫证实、种畜禽及格证实;
(三)生产谋划遗传质料的,,还应当包括生产时间所在、加工包装规格、标签标注说明、收支库数目、质量磨练报告等。
种畜禽生产谋划档案应当至少生涯两年,,档案纪录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包管可追溯。
第十八条 种畜禽生产谋划者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生产性能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人遮掩有关情形或者提供虚伪质料申请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允许并给予忠言;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
申请人以诱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作废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增强种畜禽质量清静监视治理事情,,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质料质量磨练检测等监视抽查事情。发明有违法行为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划定举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种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标准和生产谋划允许审查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步伐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宣布、2015年10月30日修订的《家畜遗传质料生产允许步伐》(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本步伐实验之前取得的种畜禽生产谋划允许证有用期稳固,,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谋划的,,凭证本步伐办理。